亲爱的考生,尊敬的家长:
你们好!时光荏苒,岁月如梭,一年一度的高考又一次走近我们。全区10270名考生正在积极备考,家长们也在默默地支持着自己的孩子。在此,向你们道一声辛苦了!并预祝你们在今年的高考中正常发挥,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进入心仪的大学深造。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考试氛围,考前,我们叮嘱大家几句,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高考是莘莘学子由中学迈入大学殿堂的一个重要阶梯,是对一个人心理素质的直接考验。面对高考,能保持一种平常心态,临阵不乱,成竹在胸,就是良好心理素质的最好体现。现阶段的复习应按照适合自己的计划和步骤进行,以拾遗补缺为主,不要猜题押宝,不宜攻坚克难,更不能超负荷学习,打时间战。考试时,保持心态平和,能够竭力尽智,发挥出正常水平,把会做的题目做好,不让自己该得的分数丢失,就是最大的成功。
考试安全要高度关注。考试期间,往返考点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随身物品和相关证件等要时刻留心,谨防意外事件发生和物品丢失。注意饮食卫生,保证休息时间,确保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对可能出现的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要提前做好预防和应对准备。
今年,我市重点国防工程——解放中路地下人防工程正在施工,给广大市民的出行带来不便,也给考试期间交通带来巨大压力。为使广大考生能按时、顺利往返考点,现提醒广大考生及家长往返考点应尽量避开高峰期,宜选择轻便小巧的交通工具或乘坐公交。
考试规范要时刻谨记。每位考生考前都要仔细阅读《考试规则》和《考生答题须知》,规范考试,规范答题。不该带进考场的东西,一律不带;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考试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时进场,准时交卷;听从监考教师的安排;知晓答题注意事项,努力避免答题卡填涂、书写不规范。
诚信高考,诚信做人。“诚信高考光荣,违规舞弊可耻。”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加强了对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情节严重的作弊行为将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今年,我区所有考场都具备视频监控和网上巡查功能。监考教师的考场记录、监控室的视频和后期的录像回放都可作为认定考试违规的依据。希望每位考生诚信参加高考,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高考是广大考生人生中的重要一步。经历了高考,将会更加成熟。广大考生对考试事务应自主考量,自行担当。广大考生家长和全体授课老师及招生考试战线的同志们将尽力当好孩子的“后勤部长”,做好各项服务。家长可多些提醒,少些干预,可分析问题,给出建议,绝不代替包办,切实帮助孩子平安顺利完成考试,使孩子不断向自己的人生目标迈近。
最后,祝广大考生和家长万事顺意,心想事成!
六安市裕安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
附件一:
考生答题须知
1. 考生须使用0.5毫米的黑色墨水签字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座位号,字迹要清晰工整。并将姓名、座位号后两位填写在答题卡背面左上角的书写框内,每个书写框只能填写一个阿拉伯数字。
2. 不可填涂答题卡上的缺考标记。
3. 答题须在专用的“答题卡”上进行,在试题卷和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4. 认真核对监考员粘贴的条形码与自己的姓名、座位号是否相符,如有错误立即向监考员汇报。
5. 客观题必须用2B铅笔填涂(修改用橡皮轻擦干净),主观题必须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书写,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清楚。严格按答题要求在对应的题号答题区域内作答,切不可超出黑色矩形边框,否则答案无效。
6. 保持答题卡纸面清洁,不可让答题卡折叠、破损、潮湿,严禁在答题卡的条形码上和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做任何涂写和标记。严禁使用涂改液、修正带。
附件二:
考生禁带物品
1.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
2.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
3.修改液;
4.修正带(含透明胶带);
5.手表和其他计时工具。
附件三: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3号>修正)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